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院务公开 >> 医学院文件 >> 正文

吉首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学院教学和科研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吉首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贯彻执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标准。

第三条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学院的实验动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促进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动物管理和动物实验技术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由学院领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及委员若干人、秘书2人。

第五条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 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基础医学实验中心,负责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 贯彻执行实验动物法律、法规、标准;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动物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 根据学院教学和科研等工作的需要,制定学院实验动物工作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第九条 监督、检查、指导学院实验动物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条 对学院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质量控制工作、实验动物设施建设及实验动物管理等的重大事项进行调研、审议,为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一条 促进实验动物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实验动物工作经验交流,提高实验动物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和审议学院实验动物工作事宜,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实验动物工作。

第十三条 负责审议学院动物实验年度工作总结、下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吉首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修订。

第十五条 本章程由吉首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吉首大学医学院

2017年1月10日

上一条:吉首大学医学院制度职责汇编(第一版) 下一条:吉首大学医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和使用委员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