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委员会章程

吉首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吉首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依据《吉首大学教授委员会章程》设立。

第二条 为落实教授治学、学术本位,规范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的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是医学院的决策机构,对医学院的一切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和咨询意见。

第二章 组成和产生程序

第四条 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由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席1名,副主席2名,秘书1名。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最多连任2届。

第五条 医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各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学术声望的专家组成。委员须为人正直,有理想,有思想,有事业心,并热心医学院的发展及教授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委员的学术条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中的一项: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及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者)。

第六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步骤:通过3名或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名为候选人。最终由学院全体教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得票数由高到低,前9名为教授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占教授委员会委员人数不得超过1/33人)。学院行政领导不得担任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但可担任副主席。

第八条 教授委员会主席的具体产生办法:由3名及以上委员提名,通过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无记名投票产生,获2/3票数(6票或以上)。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副主席的产生办法:由教授委员会主席提名,通过教授委员会9名委员无记名投票方式确认,超过2/3票数(6票或以上)赞成即获通过。低于2/3票数,由主席重新提名(重新提名时不得提名已经被委员会投票否决的候选人)。

第十条 教授委员会秘书产生办法:由教授委员会主席在学院范围内指定,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需要增补时,其办法与上第六条同。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本人申请辞职并获教授委员会批准的;本人因工作调离且不便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本人离退休的;本人因故离开学校岗位连续一年以上的;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并被教授委员会批准免除的。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院建设发展战略及规划;

二、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事项;

三、审定学院学科、专业的设置方案等;

四、审定学院教学、科学研究等有关学术事项;

五、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一般事件进行调查评审,并给出定性结论;对学院重大教风学风不端事件,提交校级学术道德委员会调查终审;

六、其它需要学院教授委员会决定和咨询的重大学术事项;

七、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决定的相关学术事项,视需要向校学术委员会提出重要建议或提交要求审定的学术工作提案。

第十一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每年应向校学术委员会递交年度工作书面报告。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在主席主持下或主任委员授权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主席可根据需要召开主席会议,商讨、决定学院教授委员会日常工作。主席会议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秘书列席并记录。

第十四条 对学院重大事宜必须召开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投票表决须有2/36人以上)以上委员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表决事项超过出席会议应到委员人数半数(5票)的得票为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有1/33人)及以上的委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提出举行会议的要求,主席须召集会议。

第十六条 在学院教授委员会内难以形成决议的重大事宜,可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裁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本章程的指导下制定实施细则,并向学院教师公布。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上一条:2017年学术委员会名单 下一条:教授委员会名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