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医学院
公平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吉首大学医学院行政管理行为,保障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政策及法律以及公平正义之原则,医学 院设立公平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平监督委员会委员条件。
(一)医学院在职职工。
(二)无年龄、性别、学历、职称、民族、宗教等身份限制。
(三)热心公益,有良知,有正义感。
第三条 公平监督委员会构成及产生办法。
(一)公平监督委员会由9名委员构成。委员的产生办法:由医学院院长提名,教授委员会按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通过后即成为委员。
(二)公平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人。主任产生办法:由医学院院长提名,9名委员简单多数通过即当选主任。
(三)公平监督委员会设副主任2人。副主任产生办法:由主任提名,9名委员简单多数同意即为通过。
第五条 公平监督委员会委员一经院长提名并经教授委员会通过后,院长无权更换。
第四条 委员退出或除名规则:
(一)委员自己提出申请,经主任同意即可退出。
(二)公平监督委员会委员有刑事犯罪,并经法院判决有罪者,自判决(终审)之日起,委员资格即行终止。
(三)委员任职期间,不履行监督职责者,由委员会主任提请其他7位成员表决,简单多数(4票)即为通过,该委员即终止委员资格。委员会主任自身不计算表决票数。
第五条 公平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医学院行政领导各项行政管理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各项行政措施是否合法合规,包括教授委员会以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各项制度是否合法合规以及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三)受理医学院教职工的各项投诉。
(四)发现问题及时责成医学院行政领导关注并纠正之。
(五)其他各项应该监督的事项。
(六)委员会每名成员资格平等,可以单独行驶监督权或集体行使监督权。
第六条 公平监督委员会调查和处理投诉或举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回避和保密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护被监督者的隐私。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举行,何时何地均由主任根据需要决定。2/3以上委员出席为有效,形成决议应当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5票)通过。
第八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的监督及保障公平的细则、措施。
第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